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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改变土地用途拒不执行判决

公司实控人因拒执罪退还土地并认罪认罚

本报讯 (十堰晚报记者何利通讯员李青松 刘睿) 近日,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公司实际控制人拒执罪案件,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陈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2014年,陈某注册成立某农业发展公司,以公司名义与某社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用于发展观光农业。陈某取得土地后,未经批准许可,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通过硬化土地、平场院修道路等,造成农用土地毁坏。

2020年7月,社区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同年,县法院作出裁判,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并由该公司支付社区租金6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县法院多次督促执行,但案涉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租金,并拖延不返还土地,且公司法定代表、股东均为“纸面挂名”,无实际经营行为。

陈某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仅直接参与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并以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参与该案的诉讼全程,一直是对接案件和公司的主管人员。而被执行人公司对于案涉限期返还土地,明显具备执行能力,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长时间拒不履行文书义务,已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且案涉集体土地给当地造成一定范围的不良影响。最终,陈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部门追诉。

经审理,法院以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其还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陈某在刑事案件审理阶段与社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时限安排公司将全部租赁土地退还且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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