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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房县社会 炎炎夏日 谨防火灾伸“黑手” 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保离职后能要求赔偿 租赁经营权拍卖公告 公益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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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约定不缴纳社保离职后能要求赔偿

本报讯 (十堰晚报记者何利通讯员刘睿) 在入职时,公司要求签署不缴纳社保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承诺书,离职后能要求公司赔偿损失吗?日前,张女士向县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原公司赔偿其无法缴纳社保带来的损失。

出生于1971年的张女士,于2017年2月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以其“已年满46岁,即使缴纳社保也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为由,与张女士签订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约定:同意公司不为本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将来也不会因公司未参加社会保险而要求补缴社保及支付相关待遇和经济补偿金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2023年8月,公司裁员,张女士被裁之后,多次就社保问题与公司协商,公司同意给予一定的补偿,但她认为补偿金额远远少于自己的损失,遂以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且不能补缴社保造成损失为由将原公司诉至县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当事人约定放弃而不承担责任。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在同意补偿两万元的基础上,再支付给张女士1万元未缴社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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