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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 公开审理偷逃高速通行费案

本报讯 (通讯员金伟忠 邢强) 近日,县法院对一起高速公路ETC蹭车逃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多次偷逃高速通行费,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驾驶浙CWXXXX号江淮牌小型汽车,在湖北交投鄂西北高速公路各收费站通行时,多次采取紧随前车、恶意蹭刷ETC的方式偷逃通行费用。经查实,张某累计蹭车逃费达71次,涉案金额共计3430.4元。2025年11月14日,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蹭刷他人ETC的方式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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