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李飞) 近日,县法院审结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
2014年3月,张某与某银行签订《住房按揭借款合同》,贷款21万元,期限180个月,年利率6.55%。某房地产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因张某逾期还款,银行于2025年3月要求房地产公司代为偿还本息12000元。同月31日,房地产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因张某一直未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这笔代偿款,遂将张某诉至县法院,要求返还垫付款12000元,并按原借款合同年利率6.55%支付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考虑到张某未及时偿还代偿款,造成房地产公司资金占用损失,县法院酌情判定张某需支付代偿款12000元及利息。
最终,张某当庭给付某房地产公司的案款,双方纠纷一次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