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陈凯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房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房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凯同志辞去房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房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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