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房县数字报纸

2011年5月11星期三
内部资料 免费赠阅
《房县年鉴》2010年卷出版发行我县对豆制品生产企业卫生安全进行专项整治红塔乡教职工捐款挽救病危职工税法聚焦公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产品介绍
放大 缩小 默认

税法聚焦

□ 作者 房县国税局 主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放大 缩小 默认
Copyright©2010-2017 房县新闻中心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为 今日房县网 www.fangxian.gov.cn 所有 未经同意不得复制或镜像
ICP证:鄂ICP备10202578号
联系地址:湖北房县城关镇西水北路11号
联系电话:(0719)3231616
投稿邮箱:fxxwzx@163.com
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扫一扫,浏览今日房县微报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