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城关镇老城社区、下西关社区、白土村集体土地及原种场国有土地共5.8667公顷(88.0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1]49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征地批准文号:鄂土资函[2011]2430号
征地批准时间:2011年8月26日
征地批准用途:旅游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征收城关镇老城、下西关社区、白土村土地分别属城关镇老城、下西关社区居委会、白土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原种场使用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征地位置:唐城物流园以南,西门河以西
征收地类:耕地
征收面积:征收土地总面积5.8667公顷(折合88.00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3465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30195.00元、被征地社区居委会4455.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由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老城、下西关社区和白土村村委会,再分别由这三个社区(村)居委会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发放。对原种场的补偿安置按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