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房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县人民政府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决定任命:
林 华同志为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姚 峰同志为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吴 杰同志为房县民政局局长。
免去曹明权、聂承波、周登峰同志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
免去陈德汉同志房县民政局局长职务。
房县人大常委会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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