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房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决定:
任命肖玉玲同志为房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代理院长。
房县人大常委会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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