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城关镇东关、花宝社区,晓阳、八里村及大温泉风景管理处集体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东以晓阳工业园公路为界、南以县城至温泉一级路为界、西以县污水处理厂西围墙延伸至公路为界、北以县污水处理厂围墙为界;
3、征收面积:征收总面积1.3332公顷(折合20.00亩),其中东关社区0.3744公顷(折合5.62亩),花宝社区0.0907公顷(折合1.36亩),晓阳村0.7663(折合11.49亩),八里村0.0126公顷(折合0.19亩),大温泉风景管理处0.0892公顷(折合1.34亩);
4、征收地类:耕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给被征地农民的标准:每亩30195.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650元/亩×9倍×70%=10395.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650元/亩×11倍=1815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650元/亩×1倍=1650.00元/亩。
(二)、补给被征地社区委员会的标准:1650元/亩×9倍×30%=4455.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居)民(每亩共计30195.00元)。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支付给东关、花宝社区居委会、晓阳、八里村村委会及大温泉风景管理处,再由各村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管理处,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发放。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社区居民)、管理处居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12年2月29日以前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尹义升, 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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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房征告[2012]第2号
□ 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