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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8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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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征补告[2012]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城关镇白露社区集体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神农路加油站以南,209国道以东;
3、征收面积:征收总面积0.6667公顷(折合10.00亩);
4、征收地类:耕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给被征地农民的标准:每亩30195.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650元/亩×9倍×70%=10395.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650元/亩×11倍=1815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650元/亩×1倍=1650.00元/亩。
(二)、补给被征地社区的标准:1650元/亩×9倍×30%=4455.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每亩共计30195.00元)。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支付给白露社区,再由白露社区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发放。
四、被征地社区居民(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尹义升, 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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