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城关镇白露社区集体土地0.6667公顷(折合10.0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征地批准文号:鄂土资函[2012]1556号;
3、征地批准时间:2012年4月16日;
4、征地批准用途:住宅、商服用地。
二、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城关镇白露社区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神农路加油站以南,209国道以东;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被征收土地面积0.6667公顷(折合10.00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3465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30195.00元、被征地社区每亩补偿4455.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支付给白露社区,再由白露社区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发放。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