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郑刚 龙德明) 近日,在襄阳监狱服刑的阿东没有想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会亲自把价值近万元被扣款物如数送到他手中。
今年43岁的阿东是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人,2011年4月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县公安局抓获,在搜查时办案人员将其随身物品予以暂扣。该案移送保康县公安局办理后,阿东被保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2年1月12日被关押入襄阳监狱服刑。
入狱后,阿东抱着试试看的态度,于今年10月4日给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写了一封信,希望能够拿回被扣款物,随后该信件被转交到县检察院。收到信件后,检察官立即调阅案卷材料,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联系核实,发现其反映的问题属实,便请求将暂扣物品随案移交给保康县公安局,但对方拒绝接受,并表态由他们联系阿东的家属来房县领取,但一直无人前来领取。
10月31日下午,县检察院组织专人驱车200多公里赴襄阳监狱,将1240元现金、一枚12.9克黄金戒指、银行卡等物品亲手还给了犯人阿东。阿东清点完被扣款物后当场表示东西一样不差,并激动地说:“没想到房县检察院能重视我这样的小事,我真感谢你们,今后我一定会安心服刑,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出狱……”
今年来,县检察院监所科通过采取在看守所内设立检务公开栏,安装检察官信箱,推行检察官约见制度和在押人员谈话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切实保障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截至目前,该科共监督纠正监管部门未按时投劳案件5件,发还被扣押钱物和帮忙在押人员讨回被拖欠工资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监督纠正人民法院错计、漏计刑期案件4件,错误执行刑罚案件3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