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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5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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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未尽告知义务 被判赔偿患者损失

本报讯 (通讯员赵毅 汪冬冬) 10月29日,青峰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引起的医患纠纷。
今年8月12日,十堰市茅箭区的郑某在我县某工地务工期间,不慎摔倒致左手受伤,随即来到某卫生院检查治疗。主治医生王某对其进行诊断后,认为是一般性骨折兼少量细骨碎片,并采取传统的手扶治疗法(即先采用手扶定位,然后用医疗夹板固定)对其进行了治疗。
安上医疗夹板半个月后,郑某发现自己受伤的左手仍旧肿胀,便怀疑是因为自己忘记了复查或是遗漏了注意事项所导致的,通过查看病例发现上面并没有关于突发、意外等情况处理的医嘱告知说明。
经咨询,郑某了解到其左手还可采取内固定治疗法,费用高风险小,但是该医院并没有告知。郑某便将该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万元。
经法官核实,该卫生院主治医生王某在治疗过程中没有如实告知患者郑某采取手扶治疗法进行治疗的风险,且在病历上也没有告知患者相关的医嘱事项,存在重大过失,不仅损害了患者的知情权,而且延误了患者治疗并造成一定损失,应当负全责。
经法官的主持调解,医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该卫生院赔偿郑某各项损失共计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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