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红塔镇高碑村集体土地0.5246公顷(折合7.8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征地批准文号:鄂土资函[2012]3759号;
3、征地批准时间:2012年12月28日;
4、征地批准用途:工业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红塔镇高碑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东以高碑村二组水渠为界;西以陈红仁房檐水沟为界;南以教育砖厂为界;北以房陵大道人行路边为界;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征收高碑村集体土地0.5246公顷(折合7.87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3000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25950.00元、被征地村委会每亩补偿4050.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红塔镇人民政府,由红塔镇人民政府支付给高碑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发放。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红塔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