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使用房县地方国营苗圃国有土地1.9020公顷(折合28.5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使用国有土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使用国有土地批准文号:鄂政土批〔2018〕1094号;
3、使用国有土地批准时间:2018年8月14日;
4、使用国有土地批准用途:商务金融用地。
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使用土地所有权:房县地方国营苗圃国家所有;
2、用地位置:该权属单位部分零星地块位于白鹤镇孙家湾村境内,东至房白公路,西至驰安驾校围墙,南至襄关线孙家湾段一级路,北至到黄磷厂孙家湾村级公路(详见房县2017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3、使用地类:耕地(旱地);
4、使用面积:被使用土地总面积1.9020公顷(折合28.53亩),详细分类面积见上表。
三、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使用土地补偿标准:该地块土地位于Ⅰ类(城关镇)与Ⅱ类(白鹤镇)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交界位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考虑该单位情况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补偿原则,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Ⅰ类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年产值标准为1800元/亩。具体补偿标准和数额见上表。
2、安置途径:房县地方国营苗圃隶属于县林业局下属差额拨款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属在职在编人员,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和安置农业人口。经县政府研究,房县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将补偿费拨付给县林业局,干部职工由县林业局采取转岗或其他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四、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请被用地单位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县林业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已经在征地方案报批前完成了调查、公告、确认和登记工作的除外),由被用地单位以书面形式统一送达县林业局。
五、使用国有土地安置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六、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抢建的地上建(构)筑物以及新种、抢种的农作物等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八、对公告中有关事项进行咨询和解释的单位:房县国土资源局,联系方式:0719-3221987。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