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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房县社会 使用国有土地公告  房征告〔2018〕第15号 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房征补告〔2018〕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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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房征补告〔2018〕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和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房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房县新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4〕13号)文件规定,现将《使用国有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使用土地所有权:房县地方国营苗圃国家所有;

2、用地位置:该权属单位部分零星地块位于白鹤镇孙家湾村境内,东至房白公路,西至驰安驾校围墙,南至襄关线孙家湾段一级路,北至到黄磷厂孙家湾村级公路(详见房县2017年度第2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3、使用地类:耕地(旱地);

4、使用面积:被使用土地总面积1.9020公顷(折合28.53亩),详细分类面积见下表。

二、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该地块土地位于Ⅰ类(城关镇)与Ⅱ类(白鹤镇)征地统一年产值区域交界位置,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考虑该单位情况采取就高不就低的补偿原则,执行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Ⅰ类地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年产值标准为1800元/亩。具体补偿标准和数额见上表。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

房县地方国营苗圃隶属于县林业局下属差额拨款性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属在职在编人员,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和安置农业人口。经县政府研究,房县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将补偿费拨付给县林业局,干部职工由县林业局采取转岗或其他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四、被用地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六楼,联系方式:0719-3221987。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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