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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健康扶贫新政策8月起实施 报销政策有调整

本报讯 (通讯员柯中)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的若干措施》,我县健康扶贫新政策于2019年8月1日正式实施,报销政策有适度调整。

调整健康扶贫工作机制

现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在2020年底前,转为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框架下进行。市级统一最低筹资标准、统一报销政策、统一经办机构,补充医疗保险实行以县为单位筹资机制,资金不再上划市级管理。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2019年下半年,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人不低于150元的标准,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执行健康扶贫新“985”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就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医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县域外就医费用一律不计入5000元的兜底保障范围(张湾区、茅箭区可将城区二、三级医疗机构作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严禁自行降低兜底保障控制线。

优化贫困人口住院起付标准

农村贫困人口除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特殊群体外,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分别是100元、300元、800元,严禁自行取消住院起付标准,住院起付标准不纳入健康扶贫政策保障苑围,同时不纳入5000元兜底保障范围。

突出基本医保支付主体作用

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基本医保费用(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对分级诊疗的促进作用。

分类两类实施医疗救助

年度救助限额内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按70%比例给予基本住院救助。对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经大病保险报销后,按75%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

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就医引导

严格遵循县域内基层首诊、逐级转诊的原则,控制县城外转诊率,严禁无序就医,农村贫困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

8月1日前已办理入院手续的贫困人口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县域内政策范围内5000元兜底自2019年1月1日起累计计算。

目前,医保部门已经完成配套信息系统升级改造,保证新政策如期实施。下一步,医保部门将结合当前打击欺诈骗保等工作,加强贫困人口医保基金监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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