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魏世银 康仲霞) 日前,市民刘女士驾驶小轿车行驶至城关镇吉甫路时,将车停放在禁停路段,按照法律规定,应对驾驶人处以100元罚款处罚。现场执法民警登陆相关系统查询发现,该车系3月20日以后在我县境内首次轻微违法,决定不予处罚,经提醒劝导后放行。
据悉,自3月20日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13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首次违法不处罚措施,执行一个多月来,已免罚首次轻微交通违法行为579起,受到广大驾驶员的一致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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