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十堰晚报记者何利) 日前,县法院审结一起建筑工地“没有目击证人”“没有监控证据”的高空坠物案。最终,涉案三方被判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
2022年7月,我县一在建小区的施工工地上,高楼外墙的脚手架拆除工程和楼内的门窗安装工程同时进行。当时,由王某承包的外墙脚手架拆除工程在8楼处作业,对于拆下来的钢管架子,有工人为了省事直接从高处往楼下的空地处扔。同时,由张某承包的门窗、护栏、百叶窗安装正好在一楼施工。
7月12日17时30分许,正在一楼施工的张某突然从正在安装护栏的位置跌落至地下室并受伤。事发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王某主动垫付医疗费32247元。问及事发原因,张某称当时被一根从高处坠下的钢管砸中,导致他失去平衡。
张某将该楼盘的工程发包方和王某承包的脚手架拆除工程承包方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包人王某及发包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三方均各执一词。张某称,当时自己右胳膊被一根从8楼扔下来的钢管砸中,导致自己失去平衡坠落受伤。被告王某则辩称,张某是在翻越101室至102室之间的挡土墙时不慎坠落受伤,事故跟工人高空扔钢管并无关系。
正在新建的小区楼盘没有监控设备,而事发时又没有目击证人,张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因高空抛物”受伤,而王某自然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推断成立。对于这场各执一词且没有直接证据的官司,县法院展开深入详细的调查。
调查发现,关于张某是否是因王某雇请的工人往楼下扔钢管致伤的问题,张某一方证人虽未亲眼目睹事发经过,但王某雇请的工人确有往楼下扔钢管的行为事实,张某也在受伤后第一时间告知证人及王某雇请的工人其被钢管砸伤的情况。事发后,王某主动垫付医疗费32247元。对于张某受伤是被钢管砸伤所致,达到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故对于原告受伤系被王某雇请的工人从8楼扔钢管砸伤所致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
此外,被告王某辩称张某系自己翻越挡墙摔倒所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王某雇请的工人是在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往楼下扔钢管致张某受伤,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工程发包方将架子工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王某,存在选任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在事发当天上午已然知晓架子工在案涉工地上施工并持续往楼下扔钢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依然在该工地施工作业,故张某对事故后果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县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酌情认定对张某的损失由王某承担50%,工程发包公司承担20%,原告张某承担30%。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建筑尚在施工时,在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往楼下抛弃装修或者建筑废料更加容易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此类“高空抛物”更需明令禁止;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故在此提醒大家,发生高空抛物致害时,应及时报警,并视情形保留相关线索,由公安机关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排查侵权人,以便下一步的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