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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9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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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地 公 告

□ 作者

房征告[2012]第22号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房县城关镇大温泉管理处温泉村集体土地1.3515公顷(折合20.2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省人民政府。
2、征地批准文号:鄂土资函[2009]1624号。
3、征地批准时间:2009年11月26日。
4、征地批准用途:旅游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城关镇大温泉管理处温泉村集体所有。
2、征地位置:以房县2008年第五批次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为准。
3、征收地类:耕地。
4、征收面积:城关镇大温泉管理处大温泉村1.3515公顷(折合20.27亩)。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1、城关镇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为34650.00元/亩(其中被征地农户每亩补偿30195.00元,被征地村委会每亩补偿4455.00元);
2、安置途径:本次对被征地农民补偿采取货币安置。由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拨付给大温泉管理处温泉村,由温泉管理处温泉村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发放。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发布。
五、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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