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征补告[2012]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城关镇大温泉管理处温泉村集体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以房县2008年第五批次建设项目勘测定界图为准。
3、征收面积:城关镇大温泉管理处大温泉村1.3515公顷(折合20.27亩)。
4、征收地类:耕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给被征地农民的标准:每亩30195.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650元/亩×9倍×70%=10395.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650元/亩×11倍=1815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1650元/亩×1倍=1650.00元/亩;
(二)、补给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的标准:1650元/亩×9倍×30%=4455.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每亩共计30195.00元)。由房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城关镇人民政府,由城关镇人民政府支付给大温泉管理处温泉村,再由大温泉管理处温泉村分别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发放。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联系人:尹义升, 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