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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房征补告[2014]第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房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房政发[2010]49号)文件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位置、面积、地类: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门古寺镇胡家街村集体所有;
2、被征收土地位置:详见房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十三批次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地块五);
3、征收面积:征收林地总面积0.1637公顷(折合2.46亩);
4、征收地类:林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给被征地农民的标准:每亩12636.00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1350.00元/亩×8倍×0.6×70%=4536.00元/亩;
2、安置补助费:1350.00元/亩×10倍×0.6=8100.00元/亩;
3、青苗补偿费:据实补偿;
(二)补给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的标准:1350.00元/亩×8倍×0.6×30%=1944.00元/亩。
三、安置方法及途径:本次征地对农民的安置采用货币安置,将土地补偿费的70%、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全额拨付给被征地农民(每亩共计12636.00元)。房县国土资源局将征地补偿款拨付给门古寺镇人民政府,由门古寺镇人民政府拨付给胡家街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别对被征地农户进行兑付。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房县国土资源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联系人:尹义升,地址:房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五、本《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已报房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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