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全县持有本省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补助标准为:鳏寡孤独(一类)人员补助120—150元;痴呆傻残(二类)人员补助90—120元,因病因灾(三类)人员补助50—90元。
八、农村五保供养
将全县因年老、疾病、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靠、无任何经济收入的农村公民(含无人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孤儿),纳入分散和集中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生活。供养标准为:分散供养人年1600元,集中供养人年2100元。
九、城乡孤儿救助
将全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社会救助。我县救助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
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014年我县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年满60周岁的夫妻发放奖励扶助金。其中:特别扶助户(子女死亡的)人年1620元,子女伤残的人年1320元,一般扶助户人年960元。(未完待续)
强农惠农政策咨询电话:0719-3242896
联系单位:县农村财政财务管理局


